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已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应如何在增值税申报表中体现?
日期:2025年11月07日•来源:互联网| 类别: | 纳税咨询 |
| 标题: |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已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应如何在增值税申报表中体现? |
| 提交时间: | 2025-11-06 |
| 回复内容: |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已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中的第3行“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该行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需要抵减的税额,未抵减完的税额会形成第5列“期末余额”。同时,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
| 回复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
| 回复时间: | 2025-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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