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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冠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的通知

日期:2021年11月09日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工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号)《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和工商总局《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2号)工作要求,省工商局决定调整冠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机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冠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 

(一)调整范围。冠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调整为省、市、县(区)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均可实施。省、市、县(区)级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冠省名企业登记或者名称预先核准的,以本登记机关名义出具相关文书,并加盖本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或者名称核准专用章。 

(二)适用情形。企业名称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办理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 

1.以“广东”“广东省”作为行政区划或者名称中使用“广东”“广东省”字样的; 

2.省级行政区划与地级以上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 

3.企业分支机构在其隶属企业名称后使用“广东”“广东省”字样的。 

二、放宽冠省名企业名称的申请条件 

(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已设立企业或者新设立企业,可以申请冠省名; 

(二)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5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冠省名; 

(三)企业名称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或者名称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的,其分支机构名称可以申请使用“广东”“广东省”字样。 

三、简化冠省名企业名称的登记流程 

申请人申请冠省名企业名称的,应当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的规定,通过广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自主申报企业名称,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者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无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申请的冠省名企业名称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者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申请冠省名企业名称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申请文书按照《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的规定执行。 

四、规范冠省名企业名称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企业登记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冠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工作顺利实施。要及时调整充实登记注册工作人员,选派熟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业务的工作人员负责冠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工作。 

(二)加强工作责任。企业登记机关要按照“谁核准、谁负责,谁登记、谁负责,谁登记、谁归档”的原则,依法核准登记冠省名企业名称,对本机关登记的冠省名企业名称引发的名称争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其他相关工作负责。 

(三)加强宣传培训。企业登记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调整冠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机关的政策,提高企业和群众对新政策的知晓度,让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业广泛受益。企业登记机关要组织登记注册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领会、贯彻企业名称登记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提高本机关登记注册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加强督查指导。省工商局要加强对冠省名企业名称办理工作的督查指导。对违规、越权核准的企业名称,责令改正,依法追究企业登记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企业集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参照本通知执行。《关于授权开展冠省名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商企字〔2009〕475号)和《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广东省企业冠省名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商企字〔2009〕484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各单位要参照本通知的规定,调整冠市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机关,不设冠市名企业名称的申请条件,大力推进本地“放管服”改革。 

企业登记机关在冠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工商局。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来源链接:http://amr.gd.gov.cn/zwgk/zcfg/gfxwj/content/post_27871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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